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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技能人才文件政策亮点摘编]重庆:企业与院校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 学生实习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3 10:00:42 来源: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进一步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明确技师学院的举办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规定达到技师学院申报条件的,经举办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审批。现有技师学院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重新批准。

  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开展以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紧缺专业教师为重点的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教师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全部达到专科学历和高级工以上水平,2010年"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30%。

  推进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工作。加快部分量大面广职业(工种)地方等级标准开发和题库建设,完善具体考核鉴定办法,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卡的管理。

  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继续开展大学生职业资格模块化鉴定试点工作。

  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企业发展确有需要,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退休。

  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疗养休假制度,组织获得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以上表彰奖励的部分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疗养休假活动。

  职业技能竞赛的经费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企业举办竞赛的经费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企业举办竞赛的经费可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市和各县区(自治县、市)要按规定将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30%用于职业教育,并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符合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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