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所,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做好学生劳保和安全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建设,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非税收汇缴结算户;支出按规定编制单位预算,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在确定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时,要根据工作岗位对技能水平要求的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拉开工资档次,向技术岗位(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师资培训、教材编写、教育研究、标准修订、题库开发、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支持。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向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倾斜。各级政府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技工院校的办学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30%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1/3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其中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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