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补充规定一、二到如今的三都体现出内地对港澳商业投资的条件在步步放开,根据补充规定三,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店铺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而根据此前的补充规定二,只要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其控股出资比例就不得超过65%,且行业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图书、报纸、杂志领域。